(二)市場正常價格:
市場正常價格適用之道路型態,包含計劃道路、既成道路、私設道路。其運用方法主要以可分為市場比較法及複利現價法:
1.市場比較法
所謂市場比較法,又稱買賣實例比較法,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,係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,經比較、分析及調整等,以推估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。簡單來說,就是蒐集道路用地之一般正常買賣案例,併針對各案例與勘估標間之差異性,進行勘估標的價格的調整。其公式如次:
勘估標的試算價格 |
= |
比較標的價格 |
× |
勘估標的情況調整 |
× |
勘估標的價格日期調整 |
× |
比較標的情況調整 |
比較標的價格日期調整 |
勘估標的區域因素調整 |
× |
勘估標的個別因素調整 |
|
比較標的區域因素調整 |
比較標的個別因素調整 |
|
= 比較標的價格 |
× |
100 |
× |
(﹒) |
× |
100 |
× |
100 |
(﹒) |
100 |
(﹒) |
(﹒) |
|
其中市場比較價格,地方政府每年均進行10米之上之都市計劃區域內之計劃道路及既成道路之競價收購,以宜蘭縣為例,94年與95年均以公告現值之15%作為收購上限,併有成交者,其他縣市亦有相同情形。另外民間亦有團體進行計劃道路及既成道路之收購,不過承購者出價都在公告現值之10%至30%,併視該縣市有無辦理容積移轉而使價格有所不同,例如宜蘭縣的收購價多在10%至12%,台北縣市因為有容積移轉,所以行情多在公告現值之20%至30%不定。但部份因為與鄰地之宅地一併購買者,買賣雙方有依公告現值或公告現值之50%計價,因隱含宅地價格地役權購買價格之運用,故不宜作為道路用地的正常價格。
另外,若為私設道路,雖有地役關係,但土地所有權人有可能收回,因此仍宜以毗鄰土地價格,考量地役權關係而予以減損。 |